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商業秘密成了企業生存發展的秘密武器,企業商業秘密一旦受到侵犯,輕者使企業喪失競爭優勢,重則危及企業的生存。1992年美國《新聞周刊》公布的統計數字表明,美國每年因經濟(商業)情報泄露造成的損失高達數十億美元。商業秘密的保護已經越來越受到人們和國家的重視,商業秘密的保密與反保密日益復雜化。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次在我國立法史上對商業秘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但是對于商業秘密僅僅用行政的、民事的、經濟的手段進行法律保護是一種不完全的保護,1997年新刑法,增設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將情節嚴重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上升為犯罪。由于商業秘密的巨大價值,盡管國家為商業秘密制定了各種法規,但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現象仍很普遍,大案、要案層出不窮。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華-為離職員工竊取**公司產業秘密案,2004年12月在南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駿、劉*犯、秦*軍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已被凍結的**公司帳戶內款項588.01萬元,責令退賠給**公司。該案涉及華-為、UT斯達康、**貝爾等3大電信設備商,因而被業界廣泛關注。**公司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已的合法權益。如何正確認識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本文擬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以下總是,做一些探討。
一、商業秘密的概念
刑法第129條規定:“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范圍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造過程中的技術決竅或技術秘密,如各種產品的生產方案、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術知識。經營信息,是指技術信息以外的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用于經營的各類信息。“管理決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均屬于典型和常見的經營信息。司法實際中,行政執法機關和法院處理的案件大多數是技術秘密,經營信息案件所占很少,商業秘密保護范圍遠沒有達到理想的寬度。究其原因,是因為經營性秘密在構成條件的認定上難以把握,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使得經營類信息想要按照當事人的主張形成商業秘密,而獲得法律的保護困難很大。
二、商業秘密的特征
我國立法關于商業秘密的特征可以歸納為:秘密性、實用性、價值性及管理性。
(一)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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