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傳統的經濟詐騙相比,保險詐騙罪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體多元化。
保險詐騙不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單位)。從當前的司法實踐看,一些特大保險詐騙案往往由法人(單位)實施或參與實施。
2.社會危害的多重性。
保險詐騙不僅侵犯了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整個社會的財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如在人身保險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為了謀取巨額保險金而不惜鋌而走險,故意殺害被保險人。
3.詐騙數額巨大。
與其他民事欺詐不同,保險領域內的詐騙往往以巨額保險金為行為指向。這在團伙作案、集團作案、跨國作案、法人(單位)作案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因而其危害性更為嚴重。
4.具有極強的隱蔽性。
保險詐騙打著合法保險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從中騙取賠償金;保險人的經營對象遍及整個社會,難以對每個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險詐騙在制造違法事件的時間上有選擇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內,隨時都可以進行,所以它有極強的隱蔽性。
5.犯罪黑數較高。
所謂犯罪黑數,指客觀存在的犯罪活動中,沒有被揭露或沒有受到司法機關查處的比數。在所有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的黑數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在短時間內難以受到司法機關的追究外,主要是許多人并不認為欺詐是一種嚴重的犯罪。一些人認為欺詐保險公司只是一種“公眾游戲”,似乎是可以原諒的。而在保險欺詐者看來,這只是一種“扯平帳務”的方式。
根據我國新刑法的規定,保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和國家的金融秩序。首先,保險欺詐侵犯了我國的保險制度,這是本罪區別于一般詐騙罪和其他金融詐騙罪的本質所在。國家設立保險制度,創辦保險事業,目的在于消解危險,為工商業和社會大眾提供安全保障。行為人實行保險欺詐,騙取保險金,其行為直接侵犯了這種保險制度。其次,保險詐騙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是銀行信貸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因此,保險詐騙必然會擾亂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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