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后歸還贓物還算盜竊罪嗎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盜竊財物的時候,只要財物脫離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即使事后歸還了贓物,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具體原因如下: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刑法界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因此,實施盜竊行為的時候,只要財物脫離了被害人的控制,盜竊罪就已經成立了,退還贓物,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但可能會減輕刑罰。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到您。如果您對此還有困惑,我們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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