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警方對給共享單車私自上鎖的人進行行政處罰,屬于處罰失當。“共享單車,其實質為自行車租賃。給單車上鎖目的是為了使自己在使用單車時更加方便,使用時仍然繳納租金,并未改變租賃單車的性質。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共享單車公司的財產權的收益權,但是仍然屬于合同法上違約行為,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規定的行為。”
私藏共享單車,是侵占還是盜竊
私藏共享單車有兩種情況,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歸還,此時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單車,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沒有使用,只是在路邊偶然看到或者別有用心策劃拿走,把鎖撬開帶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眾發現的“私密處”,這就可能涉嫌盜竊罪。
侵占罪屬于刑法規定的自訴犯罪,告訴的才處理。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認為犯罪分子構成該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不予偵查,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構成該犯罪的條件之一,就是共享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但是行為人拒不返還。如果單車公司要求返還單車,行為人返還了,就不構成該犯罪;當一個人把共享單車絕對的占為己有,例如破壞了二維碼、數碼鎖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權、收益權等控制權,構成盜竊行為,數額較小時,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盜竊行為,進行治安處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時,構成盜竊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犯罪。
將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使用者圖方便隨意停放,公安機關應適用相關行政法規進行行政處罰。另外,非用戶將共享單車的隨意扔棄行為,可通過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規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規定: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視行為人放置車輛時的過失或故意,以及丟棄車輛的位置(比如丟在晚間高速公路的中間)等等具體情況,還可能通過《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條)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條)等罪名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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