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于2008年6月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后因減刑刑滿釋放。2012年7月,他因盜竊電動車被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4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攜帶鑷子竄至市區(qū)公交車上,選定了背包的王女士為作案對象,靠近被害人后,唐某用鑷子將王女士包內(nèi)76元現(xiàn)金夾出放入自己口袋,正欲下車逃跑,被公交車上的便衣警察抓獲,當場從唐某身上搜繳出鑷子一把、彈簧跳刀一把及被盜的76元現(xiàn)金。
【分歧】
對唐某在公交車上扒竊76元如何定性,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唐某在公交車上扒竊76元,數(shù)額較小,是行政違法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和教育即可。
第二種意見認為,唐某在公交車上扒竊76元,已經(jīng)構成盜竊罪,因為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無論扒竊數(shù)額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扒竊,不管數(shù)額大小,次數(shù)多少,都規(guī)定為盜竊罪。小偷在公共場所或交通工具上偷東西,稱為扒竊。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76元,雖然數(shù)額較小,但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其次,被告人唐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曾因盜竊被勞動教養(yǎng),系有劣跡,且唐某無自首、立功行為,綜合衡量本案,法院應依法對唐某從重處罰。
再次,從新的認定盜竊罪的標準來看,國家在立法上更加重視盜竊行為過程中對人身產(chǎn)生潛在威脅的犯罪情節(jié)。此前法律針對盜竊罪的認定,更加偏重于盜竊金額或盜竊次數(shù),而刑法(八)新增的幾項定罪標準無疑加大了對盜竊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了此前認定盜竊罪所存在的法律的不足,將會對違法者起到更大的震懾作用,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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