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采用激烈的防衛手段。比如對于徒手的侵害,通常是無需動用器械致人重傷、死亡的。但是,如果侵害者身高力大,防衛者身單力薄,在弱不強敵的特殊情況下,有時用器械防衛徒手的侵害,也應當認為是必需的。
(2)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防衛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甲搶走了乙的一條圍巾,乙給甲幾拳奪回了圍巾也就可以了。如果乙再捅甲一刀就過當了。因為防衛的目的是避免或者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利益,而不是要對侵害者進行報復或者法外的懲罰。
(3)對于沒有明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采用重傷、殺死的手段去防衛。例如,扒手某甲伸手掏某丁的一個錢包,丁發現后用鐵棍把某甲打死了。這不是足以制止住這種不法侵犯所必要的,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防衛過當行為。
對于防衛行為是必要還是不必要,不能以防衛者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能以客觀的實際情況為標準。要從實際出發,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放在當時特定的環境中進行考擦。因此,必須查明并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后果、,不法侵害者個人情況,防衛人所保護權益的大小、防衛人的處境等等因素,進行全面的、實事求是的分析判斷。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沒有防備,精神極度緊張,情況又十分緊急,必須立即作出反應,在這種刻不容緩的一瞬間,一般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和危險程度,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難以預料防衛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對正當防衛行為不宜提出過嚴的要求。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要是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的,就應當認為是正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如果防衛行為不是一般超過而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則屬于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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