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不可轉讓的理由
繼承權雖然是一種財產權,但它同時還與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緊密相連,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緣關系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專屬性。應該說繼承權是一種帶有人身關系性質的財產權,是以當事人具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存在基礎的。因此,繼承權兼具財產權、人身權性質,這就決定了繼承權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權利主體處分繼承權不能像處分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完全自主的處分權。也就是說,繼承人要么行使權利,要么放棄權利,除此以外別無選擇。所以,繼承權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轉移的效力。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繼承權發生轉移的只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兩種情形,但這兩種情形都是不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轉移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關于“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之規定,才對父親的遺產有繼承權。可見,繼承權是不以轉讓的。至于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同是又指明其繼承份額給某人時,這是不屬繼承權的轉讓,也不是繼承人放棄繼承(因為放棄繼承權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而實際上是以繼承人的身份享有繼承權,把繼承來的一份遺產再贈給他人。這樣做是繼承人行使了自己的財產所有權,是將遺產的所有權轉讓給了他人。這是法律所允許的,是合法的。
二、繼承權主體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明確,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也可以通過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指定。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首先要確定的便是繼承權主體,也即哪些人具有遺產繼承資格。而遺產繼承資格的確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應依法定遺囑的方式來分割遺產。而依法定繼承相關親屬關系的確定,則是依據《婚姻法》所規定的親屬關系間權利義務來明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的。
以上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繼承權能否轉讓方面的相關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繼承權是一種衣附于人身的權利,它與一個人的身份是不可分離的。如果您對繼承權還有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專業律師,提供您更加詳細的情況,確保有針對性地幫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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