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置業公司不服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行政復議案
一、具體案例
2013年7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濱人社工傷認案字[2013]第85號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在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從事門衛的王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從家駕駛電動車到單位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認定王某某為工亡。
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不服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濱人社工認案字[2013]第8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13年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濱人社工傷認案字[2013]第85號工傷認定決定。
理由是1、被申請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申請人與王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范圍。因王某某已經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王某某和申請人之間屬于勞務關系。2、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2012年4月25日,王某某沒有向任何人請假,擅自脫離門衛崗位回家,在擅自離崗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
二、復議結果
依法維持被申請人對王某某作出的濱人社工傷認案字[2013]第85號工傷認定決定。
三、對本案法律適用的分析
申請人提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而此規定是對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一般性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是對特殊的進城務工農民的特殊規定,因此,應適用特殊規定處理本案。
尹*棟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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