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在夫妻雙方當事人尚未登記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婚內簽訂,合法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一經簽訂,即產生效力,夫妻單方不得任意撤銷、變更。因夫妻財產關系依附于夫妻關系,夫妻關系解除,則夫妻財產協議失去規范的標的,自然失去效力。
從協議約定的財產范圍上,首先應當明確協議涉及的財產必定是協議雙方可以管理控制的財產,對于其沒有管理控制權利的財產,不得在協議中做出安排;
其次,協議中可以對婚前各自的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做出安排,也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的相關權益做出安排;
再次,夫妻財產協議可以對財產的全部權益做出安排,也可以對部分權益做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全部共有或者部分共有,例如夫妻可以在協議中約定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歸一方所有,但是該財產的使用權、管理權或者孳息歸雙方共有。
但是,律霸網律師要指出,夫妻財產協議書在夫或者妻子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才產清償。可見,夫妻財產協議與其他合同一樣,不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
夫妻中未借債一方如果想要主張對方僅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需要舉證第三人知曉其夫妻財產約定。這種情況下,第三人僅需舉證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即可主張對方以其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而未借債一方就第三人知曉其夫妻財產約定負有積極舉證義務。至于證明程度,我們認為應當是知道夫妻財產協議的具體內容,而并非僅知道財產協議的存在。如果僅要求證明第三人知道財產協議存在,將為夫妻雙方串通欺詐第三人留下巨大空間,不利于保護第三人利益。
由此可知,相對于一般合同,夫妻財產協議的對外效力有所擴大,但是也被嚴格的限制在法律框架內。實踐中,夫妻財產協議很少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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