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案情介紹】
甲男和乙女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7月,甲男離家出走,于2007年年初剛回來。自甲男走后,女兒(10歲)一直由乙女撫養。所以,乙女要求與甲男離婚,并由她繼續撫養女兒,甲男每月給付撫養費。甲男同意與乙女離婚,但認為乙女收入少,不能保證孩子上大學,自己有錢,可以給孩子良好教育,所以,要求由自己撫養孩子。法院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仍堅持己見。
【疑問】
女兒究竟該由誰撫養?
【解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本案中,甲男與乙女的孩子早已過了哺乳期,他們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發生的爭執,應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004年,甲男離家出走,一直未歸,雙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間,甲男音訊全無。他棄妻兒于不顧,離家出走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間的感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此外,甲男離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母親撫養,他沒有盡到作父親的責任,所以,他不適宜作為孩子的撫養人。乙女在孩子出生后一直盡著撫養義務,并要求繼續撫養,且不會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因此,由乙女撫養孩子更為適宜。
最終,法院以有利子女成長為原則,判決準許甲男與乙女離婚,女兒由乙女撫養,甲男每月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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