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屬于誰?
對此有三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是贈與行為,未成年人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第二種觀點認為沒有什么法律后果,房屋依然是父母的房屋,父母是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父母有權隨時更換過來,未成年人沒有所有權,因為子女沒有承擔購房款。第三種觀點認為,未成年人與父母共同擁有房屋的所有權。
筆者同意第一種看法,即認為登記為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其財產所有權應為未成年人。理由如下:
一是我國房屋產權管理法律規定登記人是產權人。根據物權法的有關理論及我國實行的房屋登記證制度,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權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根據”,《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房屋權屬證書印制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薄冻鞘蟹课輽鄬俚怯浌芾磙k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p>
二是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方式是父母的贈與。父母可以將購置的房產登記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這一行為實際上內含了父母對子女財產贈與的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贈與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點:
(1)無償性。贈與人將贈與標的物交付給受贈人,并不要求受贈人對等支付財物以獲取經濟利益。
(2)單務性。受贈人只享受接受贈與的權利。贈與人承擔將標的物無償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
(3)實踐性。即只有贈與人將標的物實際履行交付給受贈人,贈與關系才能成立。不動產經過房屋登記即為已實際交付履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人財產”。
三是第二種觀點違反了物權法以及相關房屋權屬的法律規定是錯誤的。第三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可以構成夫妻共有財產,但沒有規定父母的財產可以與子女構成共同財產,同樣也沒有規定子女的財產與父母構成共同財產。如果父母想成為共同財產人時,可以在房屋權屬登記上列明父母為共同所有權人,這樣根據權屬證書的記載而成為共有權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一般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么樣的,如果在父母沒有離婚的情況下,那么這個房子的所有權就歸自己的子女所有,但如果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要看法院會怎么判了,不同的情況所判決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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