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是按揭房離婚怎么分配?
結婚是按揭房離婚需要平等分配,在婚前雙方對共同購買的房屋已經達成合意,認可所購買房屋為共同共有,并且出資。此時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二、按揭房產權屬的認定基本原則:
1、雙方有約定的按雙方的約定就好。
2、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按揭手續的,屬個人所有。
3、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但在婚后辦理按揭手續的,如果能證明全部款項用自己的個人財產的屬個人所有,否則視為共同共有。
4、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婚后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按揭手續的,屬共同財產。
總之,認定房產權屬最主要看一方是否在婚前以自己個人名義簽訂預售合同,以自己的個人名義交付首付款,只有這樣開發商已經收到所有的房款,房屋的處分權應屬于購賣者。
三、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處理涉及的幾個問題
(一)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
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并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二)按揭房屋的產權證書取得時間對認定按揭房屋權屬是否有影響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涉及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兩個法律事實、涉及到債權和物權這兩種基本的民事權利,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即在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即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物權變動,買賣合同是房屋所有權移轉的原因,房屋所有權的移轉是買賣合同的履行結果。
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依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指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房屋產權證書是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即登記機關向房屋產權人頒發的唯一合法的物權憑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廣州、上海、北京、廈門、重慶等地已實行房產證與土地證兩證合一)。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就按揭房屋而言,支付首付款、以銀行貸款支付剩余按揭款的行為都是購房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購房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間是房屋登記即房屋產權證書上填發的時間。在離婚案件中,有幾種情形,根據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容易認定按揭房屋的權屬:
1、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及結婚后以一方名義或夫妻雙方名義購買房屋,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房屋產權。
結婚前雙方均認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無論在結婚時房款是否付清,只要房屋產權在結婚后取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后購買房屋,無論雙方結婚后實際為按揭房屋出資多少,只要沒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即便是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也可視為家事代理,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在離婚前取得了房屋產權,房屋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辦理房屋共有權證,在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名字,在離婚時都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2、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的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個人出資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房屋產權證,離婚時該房屋屬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結婚前,夫妻一方個人出資購買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
此種情況同上,因取得產權證的時間在結婚前,房屋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結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繼續以個人財產支付貸款,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或是部分以個人財產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貸款,不論在離婚時,按揭款是否支付完畢,都不影響房屋權屬。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原購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財產還貸,只是在夫妻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結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貸款總額應作為共同財產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離婚后未償還的貸款仍是個人債務。
若是民事主體在結婚時沒有能力支付購買房屋的款額,那么可以通過按揭貸款的方式購置房屋,此時該房屋會屬于共同財產,那么若是在結婚之后又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就需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該房屋,一般來說是有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怎么寫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一方同意離婚財產分配會進行嗎?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原店主可以不注銷執照轉讓店嗎
2020-11-19原告無法證明履行合同怎么辦
2021-01-27管轄權異議違反級別管轄怎么辦
2021-02-09在什么情況下,軍人婚姻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2020-11-21公司預審到備案需要多久時間
2021-01-13老公與其他女人同居 是否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生活沒有領結婚證)
2021-03-05贍養人怎樣證明盡到贍養義務
2021-03-03解封保全要原告申請嗎
2021-01-04遺產的分配配偶占多少
2021-03-17在商場內滑倒受傷后怎么辦
2021-01-11拆遷安置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6產品責任險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03保險合同必須要是書面形式的嗎
2020-11-20“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否可以作為雙方保險合同終結的依據
2020-12-05保險合同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及探討
2021-02-28合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多少
2021-03-05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2021-03-04保險法釋義 第一百七十五條
2021-01-21保險理財的原則
2020-11-26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印發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海外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等四個管理辦法的通知內容是什么
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