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有哪些?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意義有哪些?
1、適應企業降低人工成本、推進靈活用工的客觀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用工需求取決于生產經營的客觀需要,同時,企業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也要盡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實際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顯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內的一些靈活用工形式。
2、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銳、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就業競爭壓力較差的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在促進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再就業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有利于緩解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的矛盾,減少失業現象。在勞動力大量過剩、勞動力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就業機會短缺的背景下,企業實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業在對人力資源的客觀需求總量不變的條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職工,可以給廣大勞動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現實生活中也有一部分人將非全日制用工理解成兼職,其實性質都是差不多的,因為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用工方式非常的靈活,甚至雙方對工作崗位都可以隨時隨地的進行調整,用人單位也沒有義務給非全日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該如何簽訂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按月支付工資嗎
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還有機會減刑嗎
2020-11-26財產被保全我們怎么知道
2021-03-12“熊孩子”給主播刷禮物錢款能追回嗎?最高法:可以!
2020-11-13交通肇事行為等于交通肇事罪嗎
2021-03-10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贈送給親人嗎
2021-03-22患病醫療期辭退如何賠償
2020-12-05以拍賣方式簽訂的合同可否撤銷
2021-01-28請人裝修是雇傭關系嗎
2021-02-20火車脫軌壓毀房屋,列車長承擔責任嗎
2020-11-29國土局有權解決鄰居土地糾紛嗎
2021-02-06勞動關系結束還能起訴嗎
2021-01-16車上人員險保額多大
2020-11-11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有什么關系
2020-12-17修理廠內倒車撞人是道路交通事故還是人身傷害事故?
2020-12-03二手車買賣遭遇保險“真空地帶”
2021-01-25車輛原因導致司機死亡保險公司要賠償嗎
2020-12-22保險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2021-03-04繳費期對保單利益有影響嗎
2021-02-18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適用中的差異性
2021-01-28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呢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