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滿多少歲免除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年齡沒有上限的規定。
根據生物學規律可知,人的辨認、控制能力會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強,但當達到一定年齡后,則會隨年齡的增長而衰退。因此,無論是年幼者還是年老者,都是屬于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缺陷的人,所以,不管老年人年齡多大,只要其犯罪一律都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是不科學的。
因此,應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之范圍增加綁架者故意將被綁架者殺害這一情形,并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上限。
二、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原則。實行這一原則,可以防止和及時糾正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人的錯誤追究,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無效勞動。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了四類案件告訴才處理: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這幾種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訴為必要條件,如果沒有法定人員告訴,或者告訴以后又撤訴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加之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責任一般是在違反了刑法的規定而所要承擔的責任,但對于這個責任的承擔年齡一般要在滿了十四周歲之后才會承擔部份的責任,而對于滿了十八周歲的就會承擔所有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違法者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
無刑事責任能力可否認定正當防衛行為
未成年構成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嗎?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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