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合同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一般在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或決定不予受理,都會書面作出答復。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爭議,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合同爭議,可以由其法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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