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后申請婚姻無效可以嗎?
婚姻無效情形消失后申請婚姻無效是可以的,由于重婚等行為,本就是違法的,故而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存余一個婚姻關系,都應確認構(gòu)成重婚的婚姻無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終止,后一婚姻關系仍為無效。
二、婚姻無效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屬:
對于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屬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對此未予明確,僅籠統(tǒng)規(guī)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有人認為,被宣告無效的婚姻是自始無效的,因此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
也有人認為,對于婚姻的無效或被撤銷,子女是無辜的,父母的婚姻對錯不應累及子女,因此,為了子女健康成長,保障他們的基本民事權利,參考有關國家及地區(qū)立法例,當事人所生子女應視同婚生子女。
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時,其父母的婚姻關系未被宣告無效,在解釋上應認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利益。
被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
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有關子女的撫養(yǎng)歸屬、撫養(yǎng)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的規(guī)定處理(參見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詞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涉及子女撫養(yǎng)的,可以調(diào)解。
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的,另行制做調(diào)解書。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離婚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
1、1到2歲的孩子,一般母親一方的生活;
2、兩歲多的小兒童,如果母親是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母親身邊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
(1)、有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與兒童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孩子們的健康成長顯然是不利的;
(3)、沒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親身邊有其他子女的;
(4)、兒童的生活,兒童的生長優(yōu)勢,和父親患有持續(xù)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狀況,而不是與他們的孩子。
(5)、兒童的父親和母親養(yǎng)育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需要他們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們單獨與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幫助母親照顧孫子;
(6)、對十歲以上的孩子,他們自由選擇與母親一起生活。
對于一般的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消失之后,其再次向司法機關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是不會被受理的,但若是發(fā)生了重婚、近親結(jié)婚等行為,此本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故而不需要其提出宣告無效,只要其向司法機關反映,那么就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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