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以下簡稱《實名制規定》)施行一個多月以來,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和各有關金融機構做了大量的工作,保證了此項制度的實行,并得到了廣大儲戶的理解和支持。從總體上看,這項制度的施行是平穩和順利的,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和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為貫徹實施《實名制規定》,人民銀行下發了銀發〔2000〕126號文件,增加了實名證件的種類,明確了有關業務操作程序,各商業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實名制規定》和銀發〔2000〕126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存款業務,并采取各種措施方便群眾,提供優質服務。但對儲戶提出的不符合實名制規定要求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要予以拒絕。
各商業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實名制規定》的規定并結合銀發〔2000〕126號文件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將儲戶比較關心的問題,如實名證件的種類、辦理存款的手續等,編印成宣傳材料,在各儲蓄網點張貼,進一步做好《實名制規定》的宣傳工作。
二、各金融機構必須認真執行為儲戶保密的原則,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并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在金融機構的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為儲戶保守秘密。違反規定泄露個人存款情況的,應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鑒于國家開征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實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后,在銀行存款業務中出現了“私款公存”現象。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和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密切注意這一動向。有關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存款實名制規定的同時,也要按規定對單位存款進行嚴格審查,不能擅自降低條件和簡化程序;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加強對有關金融機構的賬戶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公款私存”和“私款公存”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出,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四、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認真督促本轄區的有關金融機構貫徹實施《實名制規定》的各項規定,并做出相應的工作部署。對群眾舉報和新聞媒體披露的金融機構違反實名制規定辦理個人存款的,應迅速派人調查,予以處理;同時在近期要對部分金融機構執行個人存款實名制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違反實名制規定不按程序辦理個人存款的金融機構,由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警告并在金融系統內通報批評,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人民銀行上一級行批準,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金融機構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五、有些金融機構由于電腦程序尚未修改完畢或新存款憑條尚未印制完成,可以采取手工和機器并用的方式或手工操作的方式辦理存款業務,無論采用何種操作方式,都必須嚴格執行實名制的規定。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此通知轉發轄區內辦理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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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顏恩超律師,1976年生,浙江寧波人。法學、經濟學雙學士學位。副主任律師,高級合伙人,刑事事務部主任,婚姻家庭事務部主任。 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學理論功底深厚,辦案實踐經驗豐富,熟悉寧波本地司法環境,同時與社會各界有著廣泛的交往和聯系。顏恩超律師具備超強的思維能力、盡心盡責的辦案態度,在多年辦案實踐中形成了自己獨特辦案風格。并深知“金杯銀杯不如百姓口碑”的道理,視“誠信、責任、聲譽”為生命,接待咨詢客觀坦誠,分析案情鞭辟入里,多年來一直深得當事人的信任。 工作作風:認真、負責、扎實、嚴謹,待人熱情誠懇,平易近人,全心全意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執業信條。 辦案特色:顏恩超律師擅長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各類案件,辦案思路清晰、應變敏捷,善于捕捉證據細節,綜合分析案件事實,法庭辯論攻防兼備,辯護意見有破有立,語言表達言簡意賅、不冗不漏。無論是作為原告方的律師還是作為被告方的律師,均以“當事人權益至上”為原則,全力維護當事人利益,深受廣大當事人及其親友的交口贊譽。 突出優勢:深厚扎實的法律功底,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細致務實的工作作風,靈活創新的工作方法,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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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9)
1999-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04-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決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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