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于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后,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送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超過批準用地面積不大的新建房屋是否可以用罰款代替責令限期折除的答復
1991-10-0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修正)
2000-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1986-12-0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失效]
1985-09-06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70-01-0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
1988-04-0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2017修訂)
2017-03-01城市綠化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2017修訂)
2017-03-01護士條例(2020修正)
2020-03-2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城市供水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農業保險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年)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
1999-12-25國務院關于同意福州市科技園區更名為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復
2014-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1970-01-01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
2013-08-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襄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3-01-01國務院關于表揚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地區的通報
2012-09-05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通知
2010-05-04船舶工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6-10國務院關于做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8-07-0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對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2008-06-11國務院批轉煤電油運和搶險抗災應急指揮中心低溫雨雪冰凍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指導方案的通知
2008-02-2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于“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7-04-0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票據及證券出入國境暫行辦法
1952-10-15國務院關于現役革命軍人在征收農業稅時如何計算農業人口的規定
195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