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水字〔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強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按照部門職責分工,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對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碼頭建設項目和儲存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港區范圍不明確的,其儲存設施及倉儲作業的安全監管主體和范圍由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協商確定(上述職責劃分,不涉及海事部門職責)。
在港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部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二、關于港區內加油站安全監管
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在港區陸上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三、關于港口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資格、安全評價機構管理以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根據《港口法》和《條例》的規定,鑒于港口危險化學品作業的專業性和危險性,為確保港口安全,切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對從事港口危險化學品裝卸管理、申報、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等業務的人員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培訓和資格認定。向港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人提供安全評價服務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生產安全事敏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部門等單位負責調查處理。
四、關于安全監管職責交接
根據《條例》和上述職責分工,發生安全監管職責轉移的,有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職責交接手續,移交相關材料。對正在開展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或項目在建的,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管理部門不再受理新的有關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已受理的,原管理部門應在2012年2月1日前作出審查決定,并及時移交有關材料。對已投產項目,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為交接過渡期,由原管理部門與新管理部門進行交接,一次性整體移交相關檔案材料(復印件,包括申請材料、許可文件和監管信息等)。對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換發新的許可證書;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換發許可證書。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與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作,交接工作不得影響港口企業的安全生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交接工作順利進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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