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6〕46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保障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劃生育獎勵假)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
生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并連續使用,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連續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產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三條(領取光榮證條件)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在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
一次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領取《光榮證》。
第四條(換領、補領光榮證)
持有外省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符合本市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可以換領本市《光榮證》。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16周歲條件的限制。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光榮證》遺失或損毀的,可以補領。
在2004年4月15日以前領取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仍然有效的,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退回光榮證)
已領取《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并且應當退回《光榮證》:
(一)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光榮證》;
(三)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效的《光榮證》,應當及時予以注銷。
第六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滿16周歲以前,領取每月3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無用人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七條(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計劃生育獎勵)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500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八條(婚后無子女獎勵的過渡性規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本市戶籍公民,按照下列規定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一)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按照《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規定計發養老待遇后,再給予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即原計劃生育一次性補充養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人員,女年滿55周歲或者男年滿60周歲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10000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
第九條(獨生子女意外傷殘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其子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獨生子女死亡補助)
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特別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榮證》;
2.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或者本人年滿49周歲;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三級以上(包括殘疾等級為輕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養子女。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殘聯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本市戶籍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給予獎勵扶助金:
1.本市實施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之前本人為農業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
4.男年滿60周歲,或者女年滿55周歲;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6.無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養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只有兩個女兒。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實行動態調整。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另行制訂,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在術后一周內不做重體力勞動。放置宮內節育器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各隨訪一次,以后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息2天。
(三)輸精管絕育的,休息7天。
(四)輸卵管絕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劑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劑后因月經失調需診斷性刮宮的,休息5天。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產后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后,已休滿規定假期。
(二)未采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
(三)發生節育手術并發癥。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劃生育手術的,多項手術假期累計。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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