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號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2016年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婁勤儉
2016年1月8日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消防水源包括可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設施、天然水源,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內部建設的消防水源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消防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做好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劃消防水源布局,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消防水源的新建、改建、維護等工作。
單位自建、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和維護。
第六條 消防水源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車取水碼頭。在鄉鎮居住區附近2公里范圍內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七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市政消防水源的建檔登記工作,每半年向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報。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況,開展針對性消防演練。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應當向消防水源建設部門提出改進建議;發現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維護、供水等單位。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綠化、環衛、建筑施工等確需用水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使用手續,由供水企業指定或者設置專用取水設施。
第十一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維護等管理制度;
(二)消火栓、消防水鶴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在24小時之內恢復使用;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取水井等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恢復使用。
(三)對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試水一次;
(四)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檔案,內容應當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圖、設置地點、形式、數量、編號等。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水源,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損壞消防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損壞、盜用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水源建設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舉報。
第十三條 市政消防水源的建設、維護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消防水源的建設和維護經費由其自行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防水源的建設和保修期內的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的維護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前兩款規定的消防水源建設和維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實現對消防水源的實時遠程監控,保證消防水源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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