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鎮江市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鎮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5日
鎮江市新興產業投資引導
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創新財政資金扶持方式,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促進投資機構和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產業投資領域,推動全市創業創新、產業升級和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及我市實際,設立鎮江市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并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牽頭發起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所指新興產業為國家、省、市相關文件中明確的產業,包括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術、航空航天、生物技術與新醫藥、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等。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募集兩部分。財政出資主要來源于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等領域的專項資金、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財政出資和社會募集規模為5億元人民幣,可視情況分期到位。
第五條 引導基金運作原則: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突出重點、帶動全局。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遵循產業發展規律,既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進入,又堅持市場化運作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科學決策、防范風險。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監督管理機制,實施投資業務全過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運作、經營、制度等風險因素。
(三)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在項目遴選和決策上,堅持開放申請、擇優支持、市場運作,并實行績效評價,確保基金運作公平、規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點、帶動全局。加大對優勢和新興產業、骨干企業、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帶動全市現代產業、骨干企業科學跨越發展。
第二章 引導基金組織框架
第六條 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為引導基金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引導基金的經營考核目標和激勵約束監督機制,落實引導基金績效考核與日常監督,保持引導基金規范運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牽頭組建或委托市屬國有企業履行財政資金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 市屬國有企業應會同其他出資人設立鎮江市新興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公司(擬用名,以工商注冊為準,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公司”),成立股東會、董事會。引導基金公司獨立核算,獨立承擔引導基金的法律責任,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并遵照國家會計準則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加強會計核算,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對外投資監督管理體制。
第九條 市財政局聘用鎮江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并委托基金管理人進行擬投資項目選擇、投資實施、投資管理、投資退出等具體業務。管理費按照每年年末實際管理資金規模的1%收取,對引導基金公司子基金項目成功退出且年化收益率超過6%的部分,提取20%獎勵給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投資決策管理
第十條 引導基金公司董事會為投資決策機構,基金管理人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審核項目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資建議書、法律意見書、投資項目介紹及證明文件、審計和預評估報告及其他有關材料(投資涉及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項目)。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根據我市的企業特點和項目需求,以股權投資的方式進行出資,引導基金的唯一運作方式為參股組建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組建子基金是指引導基金吸引專業管理團隊及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天使基金、VC、PE、產業基金、并購基金等不同階段的投資企業。設立子基金的提議權由市政府、董事會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擬投資項目或產業情況決定,最終由董事會做出決策。每個子基金都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隨時退出,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三條 為體現政策引導作用,參股子基金的其他股東自引導基金投入后3年內購買引導基金所持有股權,轉讓價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和同期國債利息之和確定;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場估值確定。參股子基金其他股東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有股權,按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股票,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制度,加大盡職調查力度,加強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和監督,制定風險控制預案,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降低和規避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 強化投后項目管理。基金管理人應加強對已投資項目的管理,跟蹤項目經營財務狀況,確保投資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時發現可能的風險事項,并提出解決措施。若基金運營中出現虧損,將采取熔斷機制,虧損超過5%,暫停基金運作并及時更換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參股組建子基金,引導基金投資比例不得超過子基金實收資本的30%,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自身注冊資本的20%;子基金管理人應承諾投資鎮江市范圍內項目的投資金額不低于引導基金出資部分的2倍。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公司的資金實行銀行專業托管,除本辦法規定的投資行為及相關費用外,資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由財政局牽頭,成立引導基金考核委員會,定期對引導基金進行財務監管、績效評價。考核委員會成員由市財政局、發改委、經信委、國資委、農委、金融辦、科技局、商務局、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委員會應加強引導基金監督管理,按照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引導基金績效考評制度,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引導基金績效考評辦法另行制定,重點針對引導基金運作、管理、效果、資產情況,吸引撬動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規模、支持項目數量和成長情況、投資效益等,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定期考評,結果報市政府。如考評不達標,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可更換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單位應自行對引導基金投資規模、資金投向、投資效益及其資產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同時,在每年8月底之前向引導基金考核委員會和董事會報送上半年的引導基金投資運作報告,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引導基金考核委員會和董事會報送上一年度的投資運作報告,主要匯報引導基金使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在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因基金管理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因人為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基金嚴重損失,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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