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平涼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平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18日
平涼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進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確保全面完成省上下達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任務,根據《甘肅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辦法》(甘政辦發〔2013〕1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由市人民政府對與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簽訂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
第四條 考核工作經市政府批準,由市住建局牽頭,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發改、財政、國土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對各縣(區)和平涼工業園區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工作完成情況截止時間為每年的11月中旬。
第五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檢查與年度考核、自查自評與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半年考核和年終全面考核。半年考核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年終考核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實行100分制(其中,基本分90分,市委、市政府領導綜合評價10分)。依據綜合考核得分,對排位前3名的縣(區)按照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領導班子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撥付。
第七條 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結果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在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中,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考核成績,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住房保障考核內容包括建設任務、建設項目管理、土地資金落實和管理、工作規范管理4個方面。
(一)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1.縣(區)、平涼工業園區新開工建設目標任務計劃的分解落實情況和保障性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重點核查開工率、年底主體竣工率和配套設施同步建設情況。
2.縣(區)、平涼工業園區基本建成項目竣工任務完成情況。重點核查保障性住房續建項目竣工驗收及保障對象入住情況。
3.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情況。
4.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與總目標的占比情況。
項目開工指標完成情況為否決項,該項指標未完成年度責任目標的,此項考核不得分。
(二)建設項目管理情況
1.項目土地使用、規劃許可、項目審批、施工審查、施工和監理招投標等管理程序。
2.參建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政策情況。
3.參建各方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質量情況、竣工驗收備案等情況。
(三)土地、資金落實和管理情況
1.落實用地計劃和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進行監督管理的情況。
2.當年財政預算安排、土地出讓金總額按5%提取、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社會融資等資金籌措情況。
3.縣(區)政府和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等各類保障性住房地方配套資金的落實和監管制度建立情況;實施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本監控情況。
(四)工作規范管理情況
1.對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核實,縣(區)和平涼工業園區住房保障規劃、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以及向社會公示等工作情況。
2.確定住房保障范圍、準入條件,制定分配政策等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和當地實際情況。包括住房保障申請受理、準入審核、公示制度、輪候辦法以及退出機制等實施情況以及信息系統建設、檔案管理、房源、保障對象、輪候規則、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等信息公開情況。
3.后期管理情況,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區物業服務、配套設施維護等情況。
4.市政府下達的上一年度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情況。
5.建立和規范管理保障對象信息檔案和房源檔案以及各類統計報表及時準確報送情況。
6.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建設、對投訴舉報問題核查處理以及對弄虛作假騙購騙租、變相福利分房、利用職權侵占保障性住房,政府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分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等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九條 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約談縣(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相關責任人:
(一)未能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進度的;
(二)住房保障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三)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處置失當的;
(四)對各級組織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一)執行各級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嚴重影響全市工作的;
(二)因工作失職或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或干擾住房保障政策貫徹執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的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四)管理、監督不力,在有關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市委、市政府綜合考核縣(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管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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