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金融信貸管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將國務院常務會議議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領導,切實把各項資金管好,把固定資產的投資管好。各專業銀行的信貸規模,要統一納入人民銀行的國家信貸計劃;各專業銀行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要按項目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國家下達的計劃。
二、在信貸工作中,要堅決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金融信貸制度,凡是從銀行貸款的,必須持有一定的自有資金;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和高息貸款,貸款單位必須要有盈利的企業單位擔保。
三、各級銀行和從事金融信貸工作的同志,要負起責任,忠于職守,模范地遵守有關的法規制度,自覺地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認真地把金融信貸工作搞好。
四、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監督、檢查和支持銀行的工作。對于那些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努力工作的,要予以表揚;對于那些嚴重瀆職、違法亂紀、營私舞弊的,要及時查處。
五、一切違背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金融信貸規定的錯誤做法,銀行部門有權拒絕執行;這些部門由于堅持國家金融信貸制度,而被當地領導刁難、“穿小鞋”以至受到錯誤處理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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