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加市場商品供應,回籠貨幣,滿足人民群眾生活需要,最近由國家組織進口和國內生產的一批高檔耐用消費品,正陸續投放到市場。已有一些地方發現,這些商品有的為集團所購買,也有用公款為職工墊付購買的。這些做法,不僅達不到滿足群眾需要和回籠貨幣的目的,還要增加開支,擴大集團購買力,必須予以制止。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目前國家投放到市場上的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錄音機、摩托車、照相機等高檔耐用消費品的銷售對象,必須是城鄉居民個人。任何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除經控制集團購買力機構批準的以外,都不得購買。
二、各地商業部門和其它部門在出售、預售這些商品時,必須查對個人證件,收取現金或儲蓄所開出的轉帳憑證,以保證商品真正為群眾購買。
三、一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一律不準動用國家和集體的各種款項為職工墊付貨款。對過去已經墊付的款項,必須認真清理,立即收回。
四、為保證高檔耐用消費品的銷售,真正起到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和回籠貨幣的作用,必須嚴格控制集團購買力。各級控制集團購買力的審批機構,在一定時期內,除工作急需經特殊批準外,一律不得批準集團購買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錄音機、摩托車和照相機。
五、銀行不得對職工個人購買高檔耐用消費品發放貸款。對單位提取大額現金要嚴格審查,如發現有的單位提取現金為職工墊付貨款,銀行應當拒絕支付。
對上述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經查清后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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