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加強農副業船、渡口船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報告》說明,各地農副業船、渡口船沉沒死人事故是嚴重的,應當切實引起注意。交通部的報告分析了發生事故的原因,對預防的措施提出了具體的意見,現在轉發給你們參考。各地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有效的管理辦法,以防止沉船死人事故的繼續發生。
交通部關于加強農副業船、渡口船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報告
根據不完全的統計,1960年全國農副業船、渡口船共計發生沉船、死人事故100件,死亡640人,其中一次死亡在10人以上或接近10人的事故就有34件,死亡480人。事故情況十分嚴重。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絕大多數是由于船舶超載,冒險航行,船只破損失修,渡口秩序紊亂,船員配備不當等。
為了加強對農副渡船的安全管理,交通、公安、農業、內務四部曾于1959年2月頒發了《關于作好1959年農副業船、渡口船管理工作的聯合指示》;同年9月公安、交通、水產、農業、農墾五部又聯合頒發了《關于加強運輸、渡口船、漁船安全管理的規定(草案)》。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除以人委或幾個廳的名義聯合轉發了以上文件外,有的還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訂了一些有關木船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措施。此外,交通、公安兩部為督促各地認真管好農副業船和渡船,還有重點地對好壞典型,進行了幾次檢查和通報。通過上述一系列工作,農副業船和渡口船安全生產情況雖逐步有所好轉,但是惡性事故仍不能迅速制止。主要原因是:
1.有些地區貫徹安全生產指示和規定不深不透,有的甚至未能下達到縣、公社,因而雖有制度而未能和廣大群眾見面,許多船工、渡工連航行規則都不知道。
2.有些地區的農副業船和渡口船依然處于無人管理狀態,沒有專人負責,聽其自流。
3.缺乏維修保養制度。許多船舶長期不修理,船舶屬具缺損也不及時補充、換新;加以對修船用的原材料(如木材、鐵釘、桐油、麻絲等)不能保證供應,因而造成失修和設備不全現象。
4.渡口經營管理紊亂。有的生產隊把質量差的船作為渡口船,把老、病、殘、弱或政治不純的人充當渡工,有的渡口還采取了上繳利潤包干的辦法,無形中促使渡工冒險多載。
5.對廣大群眾的宣傳教育不夠,安全生產運動開展的不深不透,聲勢不大。因此,有些干部和群眾麻痹思想還很嚴重,缺乏高度政治責任感,對國家人民生命財產的關心不夠。
我們認為,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加強領導,使農副業船和渡口船的安全工作真正有人管起來,并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進行監督。為此,特提出兩點建議:
(1)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委對農副業船和渡船進行一次整頓,檢驗船只,審查船工,健全管理制度。通過所在縣或公社,將農副業船和渡口船管理起來,消除目前無人管理或管理混亂的情況。縣或公社領導應有人負責管理農副業船和渡口船的安全,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四部和五部的聯合指示和規定,按時向人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安全生產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根據不同季節和需要作定期檢查。
(2)為了依靠群眾,加強群眾監督,應廣泛進行宣傳教育,在渡口張貼《渡口守則》,以便船工與群眾共同遵守,互相監督。我們擬了一個《渡口守則》,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委參照當地情況加以補充,采取簡單明了通俗易懂的方式,印發至公社張貼,廣為宣傳,力爭在較短時間內根本扭轉農副業船和渡口船沉船死人的嚴重情況。
以上報告如認為可行,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委貫徹執行。
附:渡口守則
1.必須在渡口兩岸和每一渡船的顯著地位上標明載客定額和載貨定額,嚴禁超載。
2.乘客要遵守渡口守則,維護渡運秩序,不得搶渡;上船后要聽從渡工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3.遇洪水暴發、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開航有危險的時候,必須停止渡運。
4.破漏失修或駕船工具缺損的船只,不準開航。
5.嚴禁殘、病和醉酒的船工駕船。
6.為了維護安全,乘客和船工都有責任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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