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是國民經濟的大動脈,必須保證安全暢通。但幾年來,有些地區的農村社隊和廠礦企業,在鐵路兩側開荒種地,挖渠修塘,砍伐樹木,盲目開山采石采礦,隨意棄碴,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嚴重,曾不斷發生崩坍、滑坡等重大災害,中斷鐵路行車,甚至釀成列車脫軌顛覆的行車重大事故,使鐵路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為了切實防止今后發生這類事故,保護鐵路設施的完整,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鐵路部門按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鐵路留用土地辦法》和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注解:該條例已經廢止,現按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理。)的規定,合法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屬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管理。鐵路用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嚴禁隨意占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鐵路部門同意,不得在鐵路用地內修建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
各地在編制城建規劃時,要注意鐵路的發展規劃,考慮鐵路用地的需要。
現已被外單位和個人占用的鐵路用地,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按國家頒布的有關法令,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解決。
二、《鐵路留用土地辦法》中對鐵路兩側留用土地,作了規定。這些留用的土地是修建排水系統,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綠化,穩定、鞏固路基用的。任何單位都不得在鐵路地界內(如地界不明,在距路堤護道坡腳十米范圍內)和路塹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自然山坡上開墾種植和挖渠修塘。
三、凡在鐵路路基邊坡、護道上、水溝中以及鐵路兩側的滑坡禁耕區種上農作物和果樹的,限期在收獲以后一律禁種,并將果樹遷出鐵路地界。在鐵路用地界內的墳墓,亦應限期遷出。未遷出之前,占用單位必須采取措施,確保鐵路路基穩定。
四、在鐵路兩側山坡地帶,由于盲目開山采石采礦,隨意棄碴,人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災害的地點,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以保證鐵路運輸安全。
五、有山區鐵路的省、市、自治區,應把鐵路兩側的山區作為重點,納入省、市、自治區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規劃,逐年進行整治,有關鐵路局要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綜合治理的分工原則:鐵路用地范圍內為保證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工程措施由鐵路部門負責;鐵路用地范圍外的塹頂至鐵路一側分水嶺的陡坡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植樹造林等生物措施由地方負責。
六、鐵路用地界內兩旁種植的林木,是為鞏固路基、防止自然災害、美化環境和生產路用木材的國家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任意砍伐、毀壞。
七、在鐵路橋涵上下游一定范圍內保持河床的穩定,直接關系到橋涵的安危。任何單位都不得在橋梁上下游一定范圍內(橋長一百米以上的大橋為五百米,橋長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橋為三百米,橋長二十米及以下的小橋為二百米)攔河筑壩,圍墾造田,采集沙石,以及修建其它工程設施,以保證鐵路橋涵安全。已經發生上述情況的,由鐵路部門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解決。
八、鐵路沿線有質量問題危及鐵路安全的水庫、塘壩,其所屬單位要盡快加固整治,一時無法整治的,要采取臨時措施和控制蓄水,確保安全使用。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因違反本通知規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礦山安全條例》和《礦山安全監察條例》規定,造成鐵路設施損壞,中斷運輸或釀成行車事故的責任者,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2-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09年修正)
2009-08-27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2009-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08-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83年修訂)
1983-09-02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
2004-03-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2006-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0-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修正)
1991-09-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
1978-05-2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失效)
1981-12-1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1993-07-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7-07-0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06-30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2003-03-10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2020修訂)
2020-03-27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2019-04-23旅行社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博物館條例
2015-02-09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2013-12-30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3-11-08國務院關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關于批轉交通運輸部等部門重大節假日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2-07-24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車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2-03-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浙江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
201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