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解讀:此條規定了醫療損害侵權行為中,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情形。根據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倍v資料是證明上述事由的關鍵性證據,其控制權往往在醫療機構,因此在醫療機構提供不出應由其保存的相應病歷資料的時候,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或者直接規定推定其存在過錯,事實上是殊途同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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