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未利用土地開發的規定。
一、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和1994年全國待開發土地資源調查及修訂結果以及最近完成的全國土地詳查數據匯總成果,我國現有耕地后備資源2.02億畝,按0.6的墾殖率計算,可開墾成耕地1.2億畝。今后,我國城市建設、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的建設需要占用一些耕地,為改善生態環境,還有一部分耕地需要退耕還林還牧。要實行耕地總量平衡,必須補充新的耕地,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將是我國補充耕地的一種有效途徑。為此,這次修訂《土地管理法》,增加本條規定。
二、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土地開發條件的規定。土地開發是通過一定的技術經濟手段,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圍,提高土地利用深度的一種手段。土地開發的對象是具有一定開發潛力和開發價值的未利用土地。土地開發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開發的區域內開發;二是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必須注意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如果開發后會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導致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就不應開發;三是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地、養殖水面等。這些農用地是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而后備資源又相對不足的。因此,農用地優先是未利用土地開發的一個重要原則。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保護土地開發者合法權益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對未利用土地的土地開發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土地開發者有權對土地進行開發并取得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議案辦法
2019-03-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
2015-04-24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失效]
1979-02-2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四)
1992-04-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4-03-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
1999-03-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議定書》的決定
1999-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07-2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
1979-02-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違法的圖書雜志的決定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07-0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06-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06-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4-08-28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國務院關于印發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的通知
2019-04-19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2019-04-23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
2017-08-26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管理辦法
1999-09-15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4號國務院令
2013-0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2011-08-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
2010-12-10國務院關于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通知
2010-02-0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電影產業繁榮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0-01-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8號
2009-08-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8-12-1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