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制定土地統計方案、提供和發布土地統計資料以及土地統計資料應用的規定。
一、土地統計是國家對土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狀況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匯總、統計分析和提供土地統計資料的制度。土地統計的任務是及時、準確地掌握土地資料的構成、利用現狀和變化動態,系統地收集、整理、分析土地數據信息,更新完善資料,保證統計資料的現勢性;為國家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供依據;為監督、管理土地資源、資產的合法、合理利用服務。
二、土地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目的、調查對象和調查單位、調查項目、調查表式樣及說明、調查組織實施計劃包括組織機構、調查方法、調查時間、期限和時點等。
三、土地統計資料的發布必須經嚴格的審批程序,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泄漏土地統計資料。土地統計還是一項十分嚴肅、十分科學的工作,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者篡改、偽造土地統計數字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我國現行的土地統計制度是國家統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初始土地統計和日常土地統計制度,以及土地統計報表制度。土地統計制度按內容和時間不同又可分為初始土地統計和年度土地統計。在基層,還應當建立以鄉、街道為單位的統計臺帳,隨著實地的變化,不斷更新統計數字,并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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