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釋義】 本條是關于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規定。
一、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原則是:1.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3.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4.堅持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5.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用地審批。
二、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范圍。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只有下列三種情況下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除此之外,應當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1.興辦鄉鎮企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如鄉鎮辦企業使用屬于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村辦企業使用屬于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組辦企業使用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個人辦企業使用所在農民集體組織的土地,而不允許鄉(鎮)辦企業使用村或村民組所有土地,村辦企業也不能使用村民組或其他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但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用本集體所有土地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視為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是允許的。
2.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城鎮居民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許的。
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村道路、水利設施、學校、通訊、醫療衛生、敬老院、幼兒園、村委會辦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是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許的,主要考慮這些道路、水利、設施及學校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內無法安排,鄉(鎮)村無集體土地,需要使用土地的實際情況。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村莊、集鎮及其他村鎮設施建設用地的最高規劃,一切鄉村建設都必須服從。按照本法的規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建住宅都應當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土地,農村道路、水利設施等需要使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土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用途的要求,即建設的設施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允許在本地塊內建設的,否則將被視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不允許的。
四、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國家將每年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建住宅也不能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五、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還應當符合村莊、集鎮規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的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區內的建設都應當服從村莊和集鎮規劃,并取得村莊和集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方可申請用地。
六、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堅持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合理布局就是要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對各項設施的用地進行合理安排,如對村莊和集鎮規劃中根據村莊和集鎮的功能不同,對村莊和集鎮中鄉鎮企業用地、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住宅用地按不同的比例落實到地塊上,使土地利用趨于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村莊和集鎮的功能,使其成為功能劃分明確,布局合理、設施完備、方便生活、環境優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綜合開發是指今后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今后鄉鎮企業、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住宅建設應當由鄉(鎮)村統一組織開發,統一安排用地,主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需要占用耕地的,應當與農村土地整理或村莊的遷并掛鉤,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配套建設是指農村的住宅與公共設施、公益設施等應當同步建設,使其能發揮村莊和集鎮應有的功能。方便生活,改善環境,形成完善的生產和生活服務體系。
七、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執業證號:
13204201611424582
江蘇瑞鴻律師事務所
簡介:
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微信掃一掃
向TA咨詢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畢鳴岐國民事糾紛被訴法院可否傳喚問題的答復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86修正)
1986-12-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1986)
1986-12-02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于經濟特區法規適用區域問題的解釋
1995-12-2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2002-01-1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
2005-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1970-01-0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992-04-0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1-10-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
2001-08-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04-08-28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修正)
2019-03-0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宗教事務條例(2017修訂)
2017-08-2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2016-11-30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2013-08-21國務院關于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2013-07-31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的批復
2012-11-18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保定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2012-08-1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2012-07-12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
2012-02-0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2011-04-22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2010-12-2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農業部關于加快轉變東北地區農業發展方式建設現代農業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1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
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