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釋義】
本條是關于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的規定。包括: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的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根據《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為不大于15毫克/升,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生活需氧量為不大于50毫克/升,懸浮物不大于150毫克/升,大腸菌群不大于250個/100毫升。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其壓艙、洗艙、機艙等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應按規定的條件在指定區域符合內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2.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船舶的殘油、廢油應根據其性質不同分別排入碼頭專用接收處理設施,能夠回收利用的,應進行回收利用,不得排入水體,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3.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日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廢棄物、墊艙和掃艙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體廢物等。交通部2005年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對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環境作了具體規定,包括:(1)總長度為12米及以上的船舶應當設置統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員和旅客關于垃圾管理的要求。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核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且單次航程超過2公里或者航行時間超過15分鐘的船舶,須備有符合編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有關垃圾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于《航行日志》中,以備海事管理機構檢查。《船舶垃圾記錄簿》應當隨時可供檢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2)船舶垃圾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理。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實行袋裝,以滿足航行過程存儲船舶垃圾的需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3)船舶應當對所產生的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存放。垃圾處理作業應當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中所規定的操作程序。船舶垃圾中的危險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并應當向接收單位提供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資料。(4)客運、旅游船舶應當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環保監督管理員,負責船上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5)船舶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4.防止裝載運輸油類或有毒貨物污染。油類和有毒貨物都屬于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及《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都對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防止造成水域污染作出了具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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