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釋義】
本條是關于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的規定。
環境監測是指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連續地或間斷地對環境各項要素和化學污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污染等因素進行現場的監測和測定,作出正確的環境質量評價。按照監測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隨著工業和科學的發展,環境監測的內容也由工業污染源的監測,逐步發展到對大環境的監測,即監測對象不僅是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因子,還包括對生物、生態變化的監測。對環境污染物的監測往往不只是測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進行形態、結構和分布規律的監測。對物理污染因素(如噪聲、振動、熱、光、電磁輻射和放射性)和生物污染因素也應進行監測。只有這樣,才能全面地、確切地說明環境污染對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態平衡的影響程度,從而作出正確的環境質量評價。環境監測的目的是準確、及時、全面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制度,主要任務包括:一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治理狀況及其發展趨勢;二是對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三是為政府部門執行各項環境法規、標準,全面開展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四是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研究,促進環境監測技術的發展。水環境監測是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防治水污染具有重要作用。為了完善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范水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建立統一的水污染環境狀況發布制度,本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環境監測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環境監測的性質與任務,環境監測的種類、范圍與形式,環境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規范,環境監測數據的管理,環境監測報告及質量保證,環境監測網絡的組織與管理等。為保證環境監測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和可靠,維護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秩序,國家應當建立統一規范的環境監測制度。目前, 國家環保總局已依法制定和發布了《環境監測管理辦法》、《水環境監測方法標準》等一系列環境監測規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水環境狀況信息的發布是水環境狀況信息公開、應用的重要途徑。統一環境監測信息發布,必須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數據庫,并逐步形成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監測數據的共享機制。環境監測數據信息統一發布,有利于維護政府環境信息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
為了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全國和各個地區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其變化,必須合理設置數量足夠的環境監測站點,形成統一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水環境監測網絡,開展水環境監測活動,匯集資料、綜合整理,為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物排放情況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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