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讀】本條是關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工作完畢,合同即告終止。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勞動者要加入用人單位集體,參加用人單位工會,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享受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
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工作任務完成作為終止條件,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間即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對于一些工作任務而言是無法確定工作任務完成的具體時間的,而且往往這種勞動合同的期限都比較短。因此,對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只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務,就能說明勞動者勝任這份工作。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的法律適用解釋意見
1990-02-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993第一次修訂)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96修正)
1996-03-1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的決定
2003-08-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5-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96-03-17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000-08-25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06-18臺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已修正)
1995-05-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1999-12-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1-12-29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2-04-28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正)
2016-02-06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2014-08-07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4-07-29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
2013-12-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2-28國務院關于同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0-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的通知
2010-10-1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新一輪“菜籃子”工程建設的意見
2010-03-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0-03-0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繁榮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事業的若干意見
2009-07-05裝備制造業調整和振興規劃
2009-05-12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2008-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