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 【取保候審申請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取保候審申請人的規定。
申請取保候審是法律賦予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權利。除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提出申請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有權提出申請。申請的提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明確說明自己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這樣便于司法機關在考慮或者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時,根據其各方面的情況綜合評判,作出決定。當然,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并不意味著申請一經提出,司法機關就必須同意其取保候審。是否同意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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