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仲裁時效的說明。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的請求權,即仲裁委員會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仲裁保護以求實現的法律制度。
現有法律對仲裁時效的規定主要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即經濟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即技術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共分為兩種:
(一)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由《民法通則》或單行法規定的不同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包括: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單行法所規定的特殊時效除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經濟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外,還有1979年9月公布施行的《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水路貨物運輸爭議的時效。該條規定,承、托運雙方相互間對事故賠償要求的時效,從貨物記錄編制的次日起,不超過180天。
除上述所列明的時效規定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仲裁時效均按照特別法(或單行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中國仲裁協會制定仲裁規則前,仲裁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釋義〕 本條是關于仲裁規則制定前,仲裁委員會可制定仲裁暫行規則的規定。
中國仲裁協會制定的仲裁規則是適用于全國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有相當的科學性、嚴密性和適用性。所以,制定起來有一定難度,需要一定時間。而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即施行。為解決這一矛盾,仲裁法采取了本條所定的臨時措施,授權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暫行規則。
由于仲裁暫行規則是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制定的,在大的原則和制度上不會有矛盾和沖突,在法律適用上也不會有大的偏差,只是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有一些出入。
中國仲裁協會一旦制定了仲裁規則,各仲裁委員會應按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活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交納仲裁費用及收費辦法核準的規定。
仲裁費用是當事人進行仲裁活動,依照法律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的費用。
當事人除應按照仲裁規則所附的仲裁費用表向仲裁委員會交付仲裁費用外,還應支付其他實際開支,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報酬、旅差費和食宿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翻譯等費用。
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準,仲裁協會或仲裁委員會不得私自制定收取仲裁費用的辦法亂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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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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