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條文注釋
本條明確了確認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應當具備的條件。
應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本條與第七十條均系對法定證據證明力的確認條件的規定;第二,關于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反證據和理由,其含義應當是指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證明的事實相矛盾。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是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構成程序上的反駁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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