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前后,個別地區為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陸續研究、出臺了一些政策,規定香港居民可根據自愿的原則申辦個體工商戶或設立私營企業,其經營行業和方式享受內地居民同等待遇。這些內容與我國現行的利用外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也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正確處理內地與香港關系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發〔1996〕8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香港回歸問題的情況通報〉的通知》(中辦發〔1997〕8號)精神不一致。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到內地投資,應繼續適用現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序規定。各地正在研究準備出臺或已公布實行的有關吸引香港中小投資者投資的管理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及相應的程序規定不一致的,應立即停止出臺或執行。
二、今后各地在制定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時,均應征求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重大事項應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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