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
第三章 生活、醫療設施
第四章 伙食管理
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六章 醫療保健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健康,做好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勞動教養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生活衛生工作必須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實行依法、嚴格、文明、科學管理,做到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條 勞動教養場所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生活衛生工作,實行干警管理下的民主管理。
第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生活衛生經費和物資,必須專款(物)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克扣、挪用和侵占。
第二章 機構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管理局(處)設生活衛生處(科)。其主要職責是:
(1)擬訂全省(區、市)勞動教養人員生活衛生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掌握全省(區、市)勞動教養人員生活衛生情況;
(3)檢查指導勞動教養人員的伙食管理、衛生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
(4)參與對勞動教養人員生活、醫療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5)協同做好有關業務人員的培訓和進修工作;
(6)指導勞動教養場所醫院、衛生所業務;
(7)掌握勞動教養人員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情況;
(8)綜合全省(區、市)生活衛生工作的統計報表。
第六條 勞動教養場所設生活衛生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機關規定其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管理局(處)、勞教場所、大(中)隊,應有一名領導干部主管勞動教養生活衛生工作。
第三章 生活、醫療設施第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以及干警、工人生活區、辦公區隔開。
第九條 勞動教養人員生活區應設宿舍、食堂、活動室、小賣部、廁所、浴室、理發室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衛生設施。
第十條 勞動教養人員宿舍應堅固安全、通風明亮、防潮保暖,設有床鋪(炕)等必要的生活設備。每人住房面積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十一條 勞動教養人員宿舍及其它生活衛生設施,應定期檢查,及時維修。
第十二條 勞動教養場所應設置醫院(衛生所)。駐地分散的大(中)隊應設置醫務室。
醫院(衛生所)、醫務室,應參照衛生部門規定,配置醫療設備、藥品和相應的醫務人員。
第十三條 勞動教養場所醫院(衛生所)應設置勞動教養人員的病房、病床。
第四章 伙食管理第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口糧、副食品按照當地國營企業同工種定量標準供應。勞動教養人員伙食費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伙食費開支標準可按實物標準計算并隨物價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食堂應單獨設置。司務長由專職干警擔任。不準使用勞動教養人員當采購員和管錢、管帳、管倉庫。
通過一定形式讓勞動教養人員參與伙食管理。
第十六條 勞動教養人員食堂應建立健全財、物、就餐和飲食衛生等項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帳目,注意調劑改善,杜絕浪費,保證勞教人員伙食標準、飲食衛生。
應當照顧少數民族勞動教養人員的生活習慣。
第十七條 逐步改善勞動教養人員食堂的設施和設備。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不符合健康標準的要立即調換。
第十八條 勞動教養人員的食堂要積極種植蔬菜,飼養家禽、家畜,產品應用于改善勞動教養人員的伙食。
第五章 衛生管理第十九條 勞動教養場所應積極開展以除害防病、講究衛生為中心的愛國衛生運動。
第二十條 建立勞動教養人員個人衛生制度,要求勞動教養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遵守日常行為規范和日常生活準則。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內務和環境管理規范,實現勞動教養人員宿舍的文明、整潔和環境的綠化、凈化、美化。
第二十二條 注意勞逸結合,保證勞動教養人員每天睡眠八小時。
第二十三條 勞教人員被服自理,確有困難的,勞動教養場所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章 醫療保健第二十四條 勞動教養場所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衛生防疫制度,積極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定期對勞動教養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發生甲、乙兩類傳染病和成批中毒病人,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和上級主管機關。
第二十五條 建立勞動教養人員就診制度,對患病、受傷的要及時給予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勞動教養場所因醫療條件限制不能處理的危重病(傷)患者,應及時轉送有條件的醫院或請人會診。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所外就醫。
第二十七條 對新入所的勞動教養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和性病普查,對患有一般傳染病(包括性病)的,應隔離治療,吸毒成癮的應予以戒毒治療。
第二十八條 根據病情和醫囑,對患病勞動教養人員的生活要適當照顧。
第二十九條 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對從事礦山、井下、高溫、有毒等作業的勞動教養人員,按規定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參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照顧女勞動教養人員。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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