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試點部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的有關規定,取消試點單位小額現金賬戶,為保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規范試點單位會計核算,我部對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作了相應的補充規定,特此通知。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根據《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的有關規定,取消了試點單位的小額現金賬戶。為保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規范試點單位會計核算,我部對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01〕54號)作如下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一、停止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中有關小額現金賬戶會計核算內容。
二、取消小額現金賬戶后,財政國庫支付局會計、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建設單位會計,對于財政授權支付會計處理,作如下調整補充:
(一)財政國庫支付局會計,根據代理銀行報來的《財政支出日(旬、月)報表》,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并登記預算單位支出明細賬,會計分錄為:
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單位零
余額賬戶額度
貸:已結報支出——財政授權支付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從單位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和支用時,會計分錄為:
事業單位:
借:現金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借:事業支出、材料等
貸:現金
行政單位:
借:現金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借:經費支出、庫存材料等
貸:現金
(三)建設單位會計,從單位零余額賬戶提取現金和支用時,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借:待攤投資等
貸:現金
三、本《補充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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