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發展,一些外國石油公司將其在華石油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權益轉讓給其他外國公司。現對這類轉讓與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國公司轉讓其在華所擁有的石油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其在該合同區已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后的余額,為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國公司受讓石油合同權益所發生的受讓支出,可視同受讓公司在該合同區發生的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并依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其有關規定進行攤銷和折舊。
三、外國公司無償受讓或取得石油合同權益的,不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受讓合同權益之前該合同區已發生的任何勘探費用和開發投資支出。
四、關聯公司之間轉讓在華石油合同權益,經稅務機關審查認定無避稅問題的,也可按上述一、二、三條的規定辦理。
五、外國公司轉讓或受讓在華石油合同權益的,應將轉讓或受讓合同權益的有關協議、資料等報送稅務機關審查。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以前轉讓或受讓在華石油合同權益的稅收問題,也比照本通知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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