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反映,外事服務單位在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時,負責代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支付被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社會統籌(包括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保險金等,下同)、住房公積金等,對其開展此項業務的營業額應如何確定,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屬于代理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營業額為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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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
1982-12-0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審議程序和表決辦法
1990-03-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1993)
1993-10-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決定
2000-04-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2003-04-2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0-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
1983-09-0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982-11-1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83-09-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07-0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準備工作機構的決定
1993-03-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2003修正)
2003-04-1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2005-10-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的決定
2006-02-28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藥品種保護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決定
2018-01-16農田水利條例
2016-05-1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
2014-07-24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處理辦法
2014-12-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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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
2013-06-14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0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2-12-08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