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范圍
第三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撥款程序
第四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簡稱科學基金)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財政法規,結合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基金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是國家財政撥款,受資助單位必須指定專門銀行帳號,單獨建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部門不得自立章程,截留挪用。
第三條 各受資助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政法規和外事財務規定,并依據本辦法對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進行管理,接受上級財務、監察、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審計。
第二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范圍
第四條 資助經費范圍
1.有在研科學基金項目的受資助單位組織的在華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經費;
2.科學基金項目研究工作需要邀請的外籍學者在華合作研究和講學期間的接待費和確有必要的國際旅費;
3.科學基金項目承擔者出國進行國際合作研究的國際旅費和出國(境)交流的國際旅費及境外的生活費;
4.科學基金項目承擔者出國(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費用;
5.我國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的國內接待費和經過特殊批準的國際旅費。
第五條 國際合作交流資助經費類型
1.科學基金項目國際合作交流所需的人民幣;
2.科學基金項目國際合作交流所需的外匯額度。
第三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撥款程序
第六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簡稱科學基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審核批準的科學基金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的人民幣,經綜合計劃局財務處復核后依據資助通知書將資助款撥入資助項目所在單位指定的銀行帳號中。
第七條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的外匯額度,由受資助者攜帶本人工作證或身份證、資助通知書及相應數額(外匯額度匹配)的人民幣(工作單位在北京者可帶支票)到科學基金委員會綜合計劃局財務處領取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到中國銀行換匯。在銀行領匯后,將申請書第四聯送科學基金委員會綜合計劃局財務處。
第四章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
第八條 科學基金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的人民幣、外匯額度,均按批準資助項目撥(或領)到受資助單位,在單位財務部門管理、監督下,由受資助者按批準資助用途使用。
第九條 國際合作交流資助項目完成后,受資助者應及時到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嚴格按照財政部、外交部財外字[1995]250號文(或上述部門發出的新文件)規定的外事財務標準、報銷辦法及資助通知書批準的用途,報銷結帳,并會同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合作交流事項的實際支出編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人民幣、外匯額度)支出決算表》(以下簡稱《決算表》),一個月內報送科學基金委員會綜合計劃局財務處。
第十條 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人民幣、外匯額度)超支或結余,科學基金委員會不補、不收。結余人民幣留單位補充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研究經費;結余的外匯留單位用于其他國際合作交流項目,不得兌換給個人。
第十一條 因故中止的國際合作交流資助項目,所撥入的人民幣、領取的外匯額度,必須及時如數退回科學基金委員會綜合計劃局財務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不按時報送《決算表》,或有第十一條所述之情況而未按時如數退回經費的受資助單位,科學基金委員會將停止受理該單位的國際合作交流項目的申請,限期補正,不按時按要求補正的,除停止受理資助項目申請外,將從該單位其他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撥款中扣除應追回的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2年11月11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際合作交流項目資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科學基金委員會以往發布的其它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學基金委員會責成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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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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