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泣、名培訓中心(點):
根據人事部《關于委托國家教委等部門對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認定的通知》(人薪發〔1995〕40號),我局負責“海洋行業所屬專業及本系統的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認定(含技師考評)”工作。為使該項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經研究,制定了《國家海洋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培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海洋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有關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此《暫行規定》和《暫行辦法》已由局工人考核委員會審定,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培訓管理暫行規定
為使我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培訓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恃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培訓由“局工人考核委員會”統一管理;各培訓中心(點)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 各培訓中心(點)確定某項工種培訓,需向局呈報實施計劃并經局批準后方可進行。計劃應包括:工種名稱、等級、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培訓方式、授課計劃與考核辦法,以及專業考核組人員名單等項內容。
第三條 培訓中心(點)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辦學場所和基本教學設施;
2、備有局指定的通用教材、推薦教材以及學員培訓所需的圖書資料;
3、培訓預算經費落實;
4、班級組織健全,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條 為保證培訓的順利實施,應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1、學員管理規章制度;
2、教學保障措施;
3、實操安全措施;
4、各培訓項目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條 培訓中心(點)可外聘相關專業教師,也可根據需要在內部選聘兼職教員,兼職教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與專業工種等級培訓相適應的足夠的專業知識;
2、與教學、培訓相適應的實踐經驗;
3、對培訓計劃、大綱和培訓目標有充分的了解。
兼職教員一般應從專業技術人員中選聘,并如實填寫教師資格審核表。
第六條 局系統工人技術等級培訓應統一使用局指定或推薦的教材。
第七條 教學培訓過程中,應做好教案,完善辦班培訓登記手續。登記范圍包括:
1、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及執行情況;
2、授課進度和實際授課、練習、實操時教;
3、教員授課情況,學員到課情況;
4、階段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效果評價;
5、辦學總結,并向局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培訓中出現下列問題,局將視情況對有關單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考核培訓結果不予承認的處理:
1、課時不足或實操缺項或擅自調整培訓計劃;
2、考勤不嚴,學員缺課嚴重;
3、授課教師備課不認真;
4、考試作弊或考場秩序混亂;
5、教學管理不嚴,弄虛作假;
6、其它需要處理的問題。
第九條 本規定未及事項依人事部、海洋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局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教 師 資 格 審 核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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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性別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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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工作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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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職務│ │ 定職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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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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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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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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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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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負責人: (簽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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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點)意見: ┃
┃ ┃
┃ ┃
┃ 負責人: (簽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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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有關收費標準的暫行辦法
根據人薪發(1995)40號文,我局負責“海洋行業所屬專業及本系統的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培訓、考核認定(含技師考評)”。
為使全局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收費標準基本一致,并保障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經局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工考會)研究,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收費原則:不能以盈利為目的;低于當地標準;專款專用。
二、收費標準:局工考委對參加技術培訓、考核人員所在單位,一次性按每人100元收取考核費用(不含技師考評),用于編寫(收集)教材、計劃大綱、試題、判卷和證書等開支。
各培訓中心(點)向參加培訓、考核人員所在單位收取費用,可在培訓收支平衡基礎上,加收25%左右的費用用于對外聯系和改善培訓條件。
三、收費管理:各培訓中心(點),所收費用應納入財務管理,由培訓部門專人負責,并接受局工考委和有關部門檢查。
四、各培訓中心(點)舉辦各類培訓班,要充分利用現有場地、設備和技術培訓人員,盡量減少開支,降低成本,保證培訓質量。
五、各培訓中心(點)在保障完成局工人考核任務的前提下,可向社會招生,收費標準參照當地標準制定。此項收費除向局工考委交納一定的成本費外,由各培訓中心(點)自行支配。
六、本暫行辦法由局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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