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財政改革和各項>策措施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傳統的專項撥款管理辦法,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規范科學的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指中央財政為實施特定的宏觀>策目標而設立的補助地方專項資金。專項撥款的對象、數額根據中央宏觀調控需要由中央財政確定。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的專項資金包括基本建設支出、企業挖潛改造資金、地質勘探費、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業綜合開發支出、各項事業費支出、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社會保障補助支出、行政管理費、公檢法司支出、城市維護和環境保護支出、>策性補貼支出、支援不發達地區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預算支出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的基本原則:
1.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
2.集中資金,突出重點,擇優安排,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擠占和挪用;
3.充分發揮中央政府特定>策的宏觀導向作用;
4.依法行政,規范管理。
第二章 專項撥款的申請、審批
第五條 申請專項撥款時,應報送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時必須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理由、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數額和時間期限、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法、地方財政自籌資金或配套
資金的數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達到的預期目標、經濟和社會效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財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申請專項撥款的程序:
1.財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專項撥款,申請專項撥款的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直接報送財政部;
2.財政部與中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分配的專項撥款,申請專項撥款的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主管部門聯合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3.確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報送國務院的申請專項撥款報告,應同時抄送財政部。
第七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的,財政部不安排專項撥款:
1.按照現行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劃分,屬于地方政府事權,原則上應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
2.沒有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批準,各地越級申報的項目;
3.經查實以前年度使用該專項撥款有>次以上(含>次)出現過違規或違紀的;
4.按規定應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或地方已承諾配套資金而在執行中不按規定比例或承諾配套資金的項目;
5.其他財政部認為不能安排的專項撥款。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宏觀>策目標的要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的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報送申請安排專項撥款的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和認真審核,必要時直接或委托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事處實地驗證,綜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見。
第三章 專項撥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條 根據不同情況,專項撥款的分配采取“基數法”、“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為主,并逐步向規范的專項轉移支付分配方法過渡,具體是:
1.已確定補助基數的專項撥款,按原定基數分配;
2.已確定單位標準定額的專項撥款,按照已定的標準定額和相關因素進行分配;定額標準需要調整的,按照財政部審核批準后的定額標準分配;
3.已確定有補助期限和數額的專項撥款,按照確定的期限和數額分配;
4.按照項目進行分配的專項撥款,項目要經過充分的評估和論證,應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5.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的,選取的因素應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設立的計算公式應規范、簡便,要準確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
第十條 各項專項撥款的分配要堅持公開、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則,分配方法、分配數額和分配地區要經過集體討論,不得個人決定。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撥款后,應按財政部規定的專項撥款用途、對象,及時向下分配,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和擴大使用范圍,不得變更預算支出科目。應由地方安排配套資金的,應該足額安排。
第四章 專項撥款的執行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的支付,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中央財政撥付各地的專項撥款,原則上應于當年完成;確因>策性因素等造成當年完成不了預算的,應向財政部報告說明。專項資金的具體組織執行和管理工作,由資金(或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加強對專項撥款預算執行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向財政部報送專項撥款執行情況,對其使用管理及時進行總結,并及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專項撥款預算執行情況實施
就地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每年對專項撥款的使用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的數額不少于中央專項撥款項目總數的10%。
第十六條 對在專項撥款監督檢查中發現沒有按照本辦法管理和使用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或處理;涉及違反財經法規問題或案件,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條款進行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省以下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的管理辦法及各單項專項撥款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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