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部門:
為加強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實現海洋信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現將《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實現海洋信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不斷提高海洋信息質量,更好地為各級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服務,推動海洋工作和海洋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洋信息工作系統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礎。本工作系統的范圍包括局屬各單位(各部門)和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本工作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導。負責組織開展信息聯絡員培訓、信息工作經驗交流和重大信息調研等工作。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信息需求和國家海洋局重點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海洋工作信息的報送,負責開展信息報送引導和刊用反饋工作。
第五條 參加本工作系統的各單位應明確信息工作的分管領導和負責部門,保障工作渠道通暢;并指派一名(個別單位兩名)信息聯絡員負責此項工作。各單位要為信息聯絡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條件。
第六條 信息聯絡員在本單位信息主管部門(領導)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上報信息的采集、編寫、報送、貯存,并組織、協調本單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統開展工作。
第七條 信息聯絡員可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列席本單位的重要會議,參加有關重大活動,及時了解工作情況,掌握工作動向,編報信息,同時可為新聞報道提供線索。
第八條 信息聯絡員報送的重大信息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本單位領導審核、簽發。
第九條 信息聯絡員應定期向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報送信息。工作動態和一般情況每月至少報送一次;急事、要事和突發事件隨時報送,不得漏報、遲報。
第十條 信息聯絡員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可靠、實事求是,信息中的事例、數字及單位應準確無誤。
第十一條 海洋信息報送采用有償管理制度。根據信息聯絡員報送信息的刊用情況以及信息的質量、數量,由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付給信息費。
第十二條 海洋信息工作實行獎勵制度,由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考核評定:對于重視信息工作,成績較為突出的單位和信息聯絡員,定期進行表彰獎勵;對于具有重要價值,編輯、加工精良的好信息,每一季度評出1-5篇(條)予以表揚獎勵;凡被中辦秘書局、國辦秘書局、中央政策研究室、國務院研究室選登、選用的海洋信息,其作者或信息提供者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另定)。
第十三條 鼓勵除信息聯絡員之外的其他海洋工作者向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提供時效性強、真實可靠的海洋信息和新聞線索,統一按有償管理制度和獎勵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由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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