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對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廣告以及在重點媒體發布醫療器械產品廣告的受理和審查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相應的受理和審查工作改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規定如下:
一、申請發布境內生產的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向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發布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廣告,必須向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登記表中已認定的注冊代理機構所在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醫療器械廣告申請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發布。
二、在2005年7月1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受理的醫療器械廣告,將繼續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發給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對2005年7月1日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批準的并在有效期內的醫療器械廣告,仍可繼續發布。
三、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按照《關于2005年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監督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國食藥監市〔2005〕93號),嚴把醫療器械廣告準入關,做好醫療器械廣告審查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對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廣告審查工作的指導、檢查、監督力度。對審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及時予以糾正。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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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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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0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主席令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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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賣房等行為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予以處罰的答復
1991-05-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
1979-11-29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議案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辦法
1988-03-2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1997-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1998-06-2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修訂)
2003-03-0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2005-04-2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6-08-2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17修正)
2017-11-17食鹽專營辦法(2017修訂)
2017-12-2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區老工業區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2014-03-0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2013-12-26國務院關于同意將云南省會澤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3-05-18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3-15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03-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0-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
2010-02-1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
2008-12-30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
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