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我局下發的《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自費出國留學應持護照、簽證及入學錄取通知書等有效憑證申請購匯。但目前有些國家要求自費留學者預交一定比例的外匯保證金后,才予以辦理簽證手續。因此,存在申請購匯時無法提供憑證的問題。為了滿足境內居民合理、正當的用匯需求,同時防止購匯后不出國,造成國家外匯流失,經研究,決定對上述情況的購匯收取一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并責成你行辦理。操作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留學預交保證金購匯時,須持入學預交保證金通知書,到銀行辦理交存人民幣保證金后,方可辦理購匯手續。
二、收取人民幣保證金的數額,由銀行根據具體情況掌握在申購外匯金額20%-50%的范圍內,并根據具體情況隨時調整。其基本原則是:按銀行匯率購匯加收保證金總成本略高于黑市購匯成本,以使企圖套匯者無利可圖。
三、經查驗已辦妥前往國家或地區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后,銀行可憑交存保證金的原始憑證,將人民幣保證金本、息全部退還;對于購匯申請人未取得前往國簽證或因故取消出國的情況,銀行憑申請人的退款申請及交存保證金的憑據將購匯申請人所購外匯按當日銀行掛牌匯率辦理結匯退款手續。
四、銀行須將預交保證金購匯的情況以表格形式定期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多長時間上報一次另定),應包括:去往國家名稱、購匯筆數、購匯金額、預收人民幣比例、預收人民幣金額、退還筆數、退還金額等項內容。
五、境內居民個人留學預交保證金購匯的審批辦法仍按《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對超過銀行審批額度權限的購匯,須憑外匯局批準文件辦理。
請你行根據上述原則盡快擬訂收取人民幣保證金的操作規程,并上報我局。如有問題,及時反饋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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