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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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某、石某、劉某某、鄧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注入水銀的骰子,邀約汪某某到茶樓一包間內打牌。在打牌過程中,石某、劉某、劉某某、鄧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為由,對其進行毆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錢財。汪某某被迫將隨身攜帶的2700元現金以及佩戴的金項鏈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條一張。事后四被告人將現金分贓并將贓物變賣后揮霍。
? ?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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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四被告人在一起暴力之下當場劫財和要求被害人寫下欠條的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 ?一種觀點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數罪,即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四被告人毆打被害人之后將被害人的款物劫走的行為構成搶劫。隨后要求被害人當場寫下欠條的行為因沒有當場取得財物,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
? ?另一種觀點認為,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在受被告人毆打下寫欠條的行為,其處分財物的行為沒有自己意志體現,不應區別進行評價,該行為的性質亦屬于搶劫犯罪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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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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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本案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毆打他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隨身攜帶的財物,并以威脅等手段要求其寫下欠條的行為是共同犯罪,構成搶劫罪。
? ?1.共同犯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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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首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其次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 ?本案四被告人攜帶灌注水銀的骰子,邀約被害人汪某某打牌,就是出于主觀故意并且串通一氣針對被害人。在打牌過程中,被害人汪某某發現骰子異常,被告人劉某使用煙灰缸將骰子砸開,發現骰子內有水銀,便賊喊捉賊稱被害人打假牌作弊,遂對其進行了毆打恐嚇,最終劫取現金及財物。由此可見,四被告人均是在一個犯意之下完成了全案的犯罪行為。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實施毆打被害人并劫取被害人錢財,被告人石某、劉某某、鄧某予以幫助并分得贓款,故被告人劉某系主犯,被告人石某、劉某某、鄧某三人系從犯,對于從犯依法應當比照主犯減輕處罰。被告人石某雖有主動投案情節,但未能如實供述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石某提起犯意并攜帶骰子到現場,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鄧某的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汪某某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 ?2.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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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處理重點在于對四被告人在一起暴力之下的當場取財和要求被害人寫下欠條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一罪還是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的問題。
? ?搶劫罪的主要特征是當場性,具體分為暴力行為的當場性和取財行為的當場性。在本案中,無異議的是四被告人的前一行為,即毆打被害人之后的劫財行為,可以確定為搶劫。但在基于前一個毆打行為下,要求被害人當場寫下欠條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就是沒有當場取得財物,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而該行為由于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不定性為犯罪,有放縱犯罪的嫌疑。
? ?筆者認為,敲詐勒索與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的處分行為是否具有選擇性。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尚不能被完全的壓制,對于處分財物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意志支配能力。而搶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已經完全被壓制,其處分財物的行為沒有自己意志體現。本案中,被告人以奪取財物的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并對隨身攜帶財物進行奪取后,進而要求其寫下欠條,否則不能離開的情況下,被害人或為了盡快脫身,或為了免于皮肉之苦,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寫下了欠條,其行為更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因為其寫下的欠條不具有刑法上的財物特征,且與前面取得被害人隨身財物行為性質同一,故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在審理上適用搶劫罪處罰更符合刑法理論,量刑時對該行為酌情考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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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劉某某搶劫、強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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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認定,2010年8月8日晚1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將被害人唐某某(女)騙至其位于杭州市下城區珠埠里71號4樓015室租房內,采用暴力毆打、持刀威脅、竹簽及針刺戳等手段威逼唐打電話向朋友籌款并交付人民幣5萬元,因唐沒有借到錢而未果。后劉某某又逼迫唐寫下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的借條。期間,劉某某兩次強行與被害人唐某某發生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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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次日下午5時30分許,因唐某某忍受劉某某長時間的暴力折磨,被害人唐某某趁機爬上窗臺欲逃離現場,后墜至地面,造成右股骨上段、左恥骨上肢、左坐骨支骨等多處骨折。經鑒定,被害人唐某某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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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手段意圖劫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并致人輕傷,依法應予懲處。其還在搶劫過程中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且情節惡劣。應予以兩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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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覃濤律師,寧波高勝訴率、暢銷律師。浙江大學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全國律協會員,曾經任職法院,浙江中遠空運法律顧問。多年法律工作經驗,處理過眾多法律糾紛,為當事人挽回大量利益.覃律師法學素養深厚,精涉于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著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在刑事辯護、民間借貸、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等方面尤其擅長,深得當事人好評。辦案過程中,覃律師堅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公正維權的執業理念,不放過任何一個案件細節.不遺漏任何一條法律規定.不放棄任何一項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深得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覃律師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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