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調解離婚糾紛的過程中嚴格遵循下列原則:
1、自愿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具體落實到離婚訴訟中,自愿原則要:
1)當事人雙方自愿同意由人民法院以調解的方式解決離婚糾紛;
2)在是否達成同意的調解協議以及是否就離婚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的問題上,同樣必須遵循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
3)在整個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是否互諒互讓,讓到什么程度,完全由雙方當事人自覺、自愿決定,人民法院只能予以說明教育,引導當事人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絕對不允許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見。
2、真實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由此可見,事實清楚、真實是進行調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原則。這一點,在離婚案件中體現特別突出,因為離婚案件的有關事實及糾紛產生的原因可能非常復雜。如果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是不可能達成雙方當事人都樂于接受的調解結果。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包含下列原則:
1)調解離婚協議的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民事法律和相關政策的規定,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也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在這里,最重要的要注意下列兩點:
一是不能過分夸大調解的作用和效果,忽視判決的地位和作用,從而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二是要防止久調不決的現象發生,調解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如果反復調解不成的,應果斷判決結案。從而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得到及時的保障。
3)根據合法性原則,人民法院在調解的過程中,要積極引導雙方依法進行協商。當事人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也應當符合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如果發現調解協議有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或者侵害了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有制作調解書。
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可以依離婚訴訟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離婚訴訟案件中的人民法院調解,依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既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以審判員一人主持。在司法實踐當中,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單位、組織、當事人的親友或代理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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